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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
保险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沈人社发〔2013〕93号)精神,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我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3年),登记失业1年以上,从事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补贴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负责发放全额补贴,市财政按期拨付区、县(市)发放金额50%的专项补助,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人员,需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1.《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加盖公章的申请人灵活就业证明材料(附件1)。
3.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2,一式四份,由户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4.本人养老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审核办法
1.社区负责初审工作。申请人须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要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将初审通过人员有关材料和复印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保科复审。
2.街道社保科负责复审工作。将复审通过人员的材料报送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和资料存档工作。将本辖区申请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4.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汇总全市信息报送到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数据审核后,将数据返回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区、县(市)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养老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卡内。
6.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报送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
7.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汇总全市补贴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已发放全市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50%资金,市财政局经过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8.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即:本人按月全额缴纳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后发放至个人保险代扣代缴卡内。
五、有关要求
1.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其补贴:①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②本人考入全日制高校学习;③本人申请提出退出保险补贴政策;④毕业满3年;⑤户口迁出我市;⑥出国定居;⑦死亡;⑧企业法人(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2.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可单独申请。
3.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以补贴。
4.对正在享受《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1号)的补贴人员,按原文件执行。
5.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不予补发,按提交申请之日起予以发放。
6.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补贴的追究法律责任。